7.4 混合、絮凝池 7. 4. 1 高浊度水处理中的混合设施,必须使注入的药剂与原水快速、均匀混合,并应适应水质、水量变化的需要。聚丙烯酰胺与原水混合方式宜采用水泵、水射器或管道混合器,混合时间宜为10s~30s,混合速度梯度不宜低于500s-1;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处理宜采用机械或水力混合,混合时间宜为10s~60s,混合速度梯度不宜低于400s-1。 7.4.2 管道混合包括管道静态混合器、扩散混合器、孔板混合器、文氏管混合器等,使用时必须控制一定的扰动强度和较短的混合时间,其GT值宜为1500~2000之间,管内流速宜为1.5m/s~2.0m/s。 7.4.3 絮凝池应合理分配水流速度,投加聚丙烯酰胺絮凝剂的絮凝时间宜为15min~20min,絮凝速度梯度宜为100s-1~20s-1递减。当单独投加聚丙烯酰胺絮凝剂预沉时,可不设絮凝池。 7.4.4 当采用网板(格)絮凝时,絮凝时间可采用10min~15min,过网眼流速宜控制在0.6m/s~0.2m/s递减。 7.4.5 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宜采用折板、栅条、网格等絮凝设施,并应采取逐渐降低过流速度、增大孔眼和增加间距等措施。一级沉淀(澄清)时絮凝停留时间宜为5min~10min,二级沉淀(澄清)时絮凝停留时间宜为10min~25min。 7.4.6 高浊度水混合、絮凝池的水头损失应控制在200mm~250mm,并应与其后续处理构筑物直接连接,中间不应设置阻流设施或跌水。 7.4.7 絮凝池应优化水力条件、减少泥沙沉积。絮凝池底部应设置排泥设施和反冲洗管。 7.4.8 当采用两种药剂联合投加或混合投加时,其混合、絮凝设备和参数的选用应结合具体情况,通过试验或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。